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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2、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3、 医保断交后的补交流程: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4、 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 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6、 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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