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蚌埠检察:
(资料图片)
驾校与教练员之间约定承包制
这种情形下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某与平邑县某驾校签订《培训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张某承包驾校提供的C1车辆一台,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并向驾校交纳12000元车辆使用费。驾校负责提供训练场地、学员档案管理以及考试预约等,张某则负责自主招生并承担车辆年审、保险、维修、耗油等费用。驾校统一收取学员交纳的培训费,并在扣除合同约定应由张某承担的费用后,按月向张某返还收取的培训费。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平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驾校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可以相对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驾驶培训工作,并不完全接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工作时间不由驾校决定或受其控制;张某根据自己招生的数量和收取费用情况获得收入,驾校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按月结算返还费用,张某在经济上并不依赖于驾校;驾校负责提供车辆、训练场地等条件,张某负责自主招生、自主培训并自行承担车辆年审、保险、维修、耗油等费用,不能视为驾校将张某纳入其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作为用人单位向其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综上所述,张某与驾校不具有隶属性,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事后容易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关系与否,法院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驾校与教练员之间亦是如此。
来源:平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