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伙小陈与小美(均为化名)系青梅竹马,两人一同长大,一同读书,并在长大后发展为恋人关系,谈婚论嫁。然而,因为双方父母对彩礼数额产生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
为了挽回感情,小陈在分手后的3个月里,先后22次发送“1314”、“520”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小美收下了红包,也给小陈的心里留下了一丝希望。
2022年9月21日,小陈远远看到,小美与新男友生活在他的房子里。这一幕,刺痛了小陈,他在次日凌晨发送了遗言,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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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父母认为小美是导致儿子自杀的直接原因,起诉索赔51万。小美是否需要为小陈的自杀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里给出了答案。
挽回感情失败后跳楼自杀
小陈与小美都是柳州市鱼峰区某村村民,两人自小一起长大,2020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6月开始同居,2021年3月,购买了一套64.18平方米的房子,该房登记在小陈名下。
2022年6月23日,小陈与小美双方父母因彩礼数额存在分歧,小美提出了分手。分手时双方对此前购买的房屋进行处分,房屋归小陈所有,小陈补偿小美装修款15万,小陈已支付8万元。
小陈虽然表面上答应分手,但一直放不下,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共22次向小美发“131.40元”、“152.00元”、“52.00元”、“1314元”、“520元”等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转账说明中注明暧昧的语句,小美都收下了。
本以为挽回感情有望的小陈却发现,分手后的小美又找了新男友。
鱼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18点31分,小陈来到他的房子附近暗中窥探,发现小美与其男友一同生活在房子里。同日,小陈还尾随小美与男友外出。9月21日2点31分,小陈最后一次来到该小区,确认小美与其男友在屋内休息后离开小区。回到了暂住的小美的房子处,小陈开始编辑遗言。
之所以会住在对方的房子里,小美解释,她是因为小陈要去外地工作,应他要求搬过去居住,以防设备老旧。而2022年9月11日,小陈外出工作1个月后回到柳州,称没有地方居住,于是她将自己位于另一处的房屋钥匙交给了小陈。
小陈于2022年9月21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发给小美的微信中,他提到了“我走了,分开实属不愿”,也提到了“见证了你们所有的开心,你们在我们曾经的房子里做着曾经我们一起做的事……我知道无(法)挽回你。你们睡在同一张床,我们曾经的床……我的心每一秒都如刀扎一般,我不甘,我又无办法”,“我还是爱你,你会一直开心快乐的,我会化作人间的风雨一直陪着你”。小美因在睡觉没有看到该信息。
2022年9月21日凌晨4点左右,小陈又给母亲发微信,表达了自杀的想法以及交代后事。
小陈母亲收到该微信后,联系了小美的母亲询问小陈与小美的住址。小美母亲帮忙联系了小美,并于当日5点50分告知小陈母亲,“我女儿找到他了,和他好好讲讲了,你不要这么担心”。当日6点55分,小美母亲电话告知了小陈母亲,小陈跳楼的消息。
法院审理查明,从2022年9月21日4时16分至5时01分,小美与小陈4次通话,通话时长21分30秒。6时31分拨打报警电话,小陈跳楼前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劝阻无效后,小陈跳楼。
小陈坠楼时将楼下的一辆车损坏,他的父母为此赔偿了车主车辆维修费5430元。
法院:无法律责任,但处理感情纠纷确有不妥
小陈的父母认为,小美与小陈分手后,小美没有拒绝小陈的亲近与示好,两人之间的感情事实上没有了断清楚,期间小美不仅新交了男朋友,还把新男友带到小陈的房子居住生活,使小陈受到严重刺激,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而小美知道小陈有轻生念头,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小陈家人,也没有告知事发地址,小美是导致小陈跳楼身亡的直接原因。他们起诉至法院,索赔51万余元。
小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鱼峰区法院用长达1500余字进行了详细阐述。
鱼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写道: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人人都要珍惜生命、热爱生命,不能因为人生中受到某种挫折就痛不欲生,生无可恋。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男女恋爱期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男女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因为失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父母的养育之恩。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与小陈从小一起长大、一起读书,多年的相识相知,确定了恋爱关系、购买了住房,到了谈婚论嫁的关键时期,由于双方父母因彩礼问题产生分歧,小美向小陈提出分手,小陈虽然无奈答应与小美分手,但仍以最大的诚意挽留小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9月15日就有22次向被告小美发“52.00”、“131.4”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其中,9月9日当天发了15次之多,并在红包说明中称呼暧昧。在其出差期间还将房屋交给小美居住。2022年9月4日,小陈与小美微信聊天得知小美另有新欢,但不相信是真的,到了9月17日微信聊天得到确认。9月20日18时30分至9月21日凌晨2时31分,小陈对小美进行跟踪窥视,知道小美与男朋友双双出入并同居在其房屋,小陈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其种种努力已无法挽回,致使情绪失控。9月21日2时52分,小陈回到小美的房子处编写微信遗言,发给小美和自己的母亲,交代后事,实施自杀行为。当小美从小陈微信遗言和母亲电话中得知小陈要自杀,小美尽全力多方寻找,终于在自己的住处找到小陈,试图通过安抚、劝导的方法让小陈放弃自杀念头,因此,未告知小陈父母。当劝导无效后,采取报警求助的方法并无过错。
此结果系双方恋爱分手近三个月后发生的突发事件,双方已不再具有恋人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使其先行行为具有道义上的救助,但从小美与小陈的力量悬殊的客观因素,不足以通过自身加以救助。故小陈的自杀身亡结果与被告小美的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在双方分手后,小美有另找恋人的自由,小陈也有另找新欢的自由,但小陈诚意挽回无效后,认为希望完全破灭,导致悲观自杀。小陈作为一个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生命的珍贵和自杀产生的严重后果,在情感出现纠纷后,不能理智面对,而选择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小陈父母请求小美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5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根据法律精神和公平责任原则、见危施救的道德责任要求,小美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小美在处理情感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如分手后不该收取小陈带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不该到小陈的房屋居住,在有新恋人时仍保持与小陈的暧昧关系等。小美的上述行为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该行为与小陈自杀身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小美适当补偿小陈父母2万元。